来源:开发区管委会 铁山区政府 时间:2020-04-03 16:06:03
区直各部门,区内各派驻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融入“光谷科创大走廊”,培育壮大开发区·铁山区四大主导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一)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20-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重新认定的按10-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省级科技小巨人,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双创团队”。对首次获得认定“科技双创团队”的企业,按国家、省奖励资金总额的20%予以配套,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聚集。对黄石地区以外的具有高附加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落户,且实际缴纳税收入库额超过30万的,享受连续三年区级税收留存部分80%的奖励政策。此奖励政策与招商政策雷同时,仅享受一次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黄菁汇”等活动引进的优质创业项目。每年选取2-5个重点培育项目给予5-20万元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六)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按照国家、省年度到位资金额的30%、15%的比例给予配套,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经认定的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当年合同支付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企业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其研发投入占比超过5%以上的研发投入部分,按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研发投入部分,按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研发投入部分,按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申报工作。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试点)企业,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发明专利、PCT授权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获得“集体商标”的企业给予6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维持满6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从第7年开始按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补助。
三、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十一)支持企业研发平台提档升级。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50万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区级研发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孵化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以多元化模式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孵化器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众创空间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市级认定的优秀孵化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高校院所设立科研成果转化中心或分支机构。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实际成交额,给予成果转化中心或分支机构10%奖励,每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两年;对首次获得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新型创新中心建设
(十四)支持开发区·铁山区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按通过省级科技部门立项,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支持国内知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建设技术研究院、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由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五、鼓励企业高端化发展
(十五)鼓励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对企业牵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牵头、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牵头、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牵头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牵头企业获得奖励的30%予以奖励。
六、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
(十七)鼓励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到开发区·铁山区投资创业,按区人才办的相关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项目经费资助的,按其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培育“瞪羚”后备企业
(十八)鼓励企业打造核心技术,增强创新能力,融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制造供应链体系,每年选取1-3家优质成长企业作为“瞪羚”后备企业培育,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扶持创业
(十九)鼓励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社会资本以参股形式投资在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团队),每投资一个超过20万元(含)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鼓励举办承办国内外重要双创活动
(二十)支持事业单位、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主办、承办符合开发区·铁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论坛、峰会、赛事等创新创业活动,经审批认定举办的活动,按照规模及影响力大小,给予活动实际产生经费的10%,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助。
十、鼓励科创服务业发展
(二十一)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科技服务机构依法在开发区·铁山区设立分支服务机构,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无企业投诉的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企业数量和质效评价等情况,每年评选2-3家优秀科技服务机构,按每家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适用于在开发区·铁山区注册、纳税、统计的企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因同一项目享受奖励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与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由区创新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开发区·铁山区其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同时废止,原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