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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黄石人社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0-02-25 17:49:05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人社领域各项工作,近期市人社局出台了一系 列政策,为方便市民朋友们阅读掌握,我们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整理,希望对 您有所帮助。

—、社保经办类

1.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社保业务?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 服务工作的通知》(黄人社函(2020) 9号)精神,我市积极推行网上办、延 期办、“不见面”办理模式,釆取网上办理、容缺审批、承诺办结、延时申 报、事后补发等多项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实体服务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 交叉感染风险。

2. 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社保业务的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积极推行网上办、延期办、“不 见面”办理模式,尽可能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广大参保服务对象如有任 何疑问,欢迎拨打以下咨询电话:

综合咨询:6574542、6573969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6573503. 6572760. 6572231 (社会保险公共业 务),6572158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6572324 (养老保险个人权益),6572923 (新增退休人员待遇申领),6573205 (养老金发放),6507587 (社会保障卡服 务),6572342 (离退休人员档案利用),6570798 (离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 认证),6574023 (养老保险稽核及缴费记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6572656、6570993、6576229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573179。

3. 哪些社保业务可以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的平台或网址是什么?

答:(1)参保单位可在线打印单位社保申报缴费单。具体路径:访问黄 石市人社局官网(网址http: //rsj.huangshi.gov.cn) f服务大厅f查询申报入 口f黄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申报系统。网址:http: //II 1.47.204.240: 7010/ hs_web,(备注:正常运行需安装插件,可添加QQ群:92969096, 361165315 下载插件)。

(2) 参保对象可在线查询个人参保情况。具体路径:访问黄石市人社局 官网(网址http: //rsj.huangshi.gov.cn) f服务大厅f个人社会保险查询系统 (网址http: //sbcx.hssjyj.com),或关注“黄石社保”微信公众号(微信号: hssil2333),依次点击“智能客服”…“社保查询”。

(3) 个人身份(灵活就业)人员可在黄石社保码上办服务平台进行参保 登记。具体路径:关注“黄石社保”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办事大厅”… 码上办“新参保”,再按步骤上传个人信息即可。

(4) 城乡居民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ubei.gov.cn), 申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査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一般信息变更等业务。

(5) 机关事业单位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 // zwfw.hubei.gov.cn),申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单位参保证明査询等业务;或通过CA登陆“湖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网申 系统”(网址:http: //59.175.218.202: 8008/calogin/)办理退休人员领取待遇 资格确认、待遇核发等业务。

4, 如何在线办理社会保险公共业务?

答:(1)单位参保登记。直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一网通办”系统进行 企业登记,同步完成社保登记,无需专门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关注“黄石社保”微信公众号,进入服务 大厅,通过黄石社保码上办服务平台自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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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保信息修改。参保单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或者网上 传输加盖印章的申请表,后台办理。

(4) 缴费基数核定及人员增减。2020年1月已核定过当月缴费基数的参 保企业,如果在申报次月缴费基数前,无人员异动或基数调整的,直接通过 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向市税务部门推送数据,企业直接经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缴 费。如有增减异动的,网上发送加盖印章和签名的增减变化表,后台核定并 向市税务部门发送核定数据。新增参保单位核定基数,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 申请或者网上传递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明细表、 承诺书后,后台办理。

更多有关社保公共业务的问题,请加入黄石市社保业务交流QQ群 92969096 或 361165315 详询。

5. 哪些社保业务可以通过邮件办理?

答:对于暂未实现“线上平台”办理的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办 理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退费、退休资格确认、 养老金发放、丧葬抚恤金支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业务,均可通过电子 邮箱提交资料,尽量做到“不见面”办理。

6. 如何通过邮件办理社保业务?

答:对于暂未实现“线上平台”办理的业务,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社 保经办机构对外咨询电话申请办理。经社保经办人员确认后,按要求将相关 业务资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再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回告。

社保经办人员还会通过QQ交流群向参保单位提供各业务指定邮箱和经 办须知,参保单位按要求发送业务资料至指定邮箱,社保经办人员再通过电 邮接收、回复等形式办理业务。

7. 哪些社保业务可以延期办理?

答: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因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社会保险参 保登记、转移接续等公共业务以及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一次性待遇 申领或其他待遇调整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延期办理并确保参保单位及个


人社保利益不受影响。在疫情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时限及要 求办理。涉及相关社保待遇支付和发放的,可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社保经 办机构按规定补发,确保参保人应享受待遇不受影响。因此,在疫情防控期 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可暂不必急于办理现场业务,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内完成补办手续。

8. 退休手续延期办理会影响待遇支付吗?

答: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办理新增退休手续的(包括特殊工种提前 退休和正常退休),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各参保单位因未确 定参保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而没有及时办理人员增减手续的,可从办理新 增退休的次月起,核减单位和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类

1. 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答:根据黄石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做好因履 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 知》(黄人社函(2020) 7号)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 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市人社部门开通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 原则,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对经卫健部门确定的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感染的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应当从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对报案时间、申请时间、 申办材料和具体工作岗位等根据实际适度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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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认 定申请(包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的其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 伤情形),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及材料。

(联系人:夏蔚,联系电话:0714-6513001,18772307307)

2. 其它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正常受理吗?

答:根据《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非疫情防控人员可由用人单 位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代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中注 明个人申请并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签字。如职工或近亲属仍要求以个人名义 申请的,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资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仍按原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

(联系人:夏蔚,联系电话:0714-6513001,18772307307;邮箱:444801017@ qq.com)

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时间予以延 长,延长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时限。因疫情特殊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按规 定中止公告、审核、送达等程序环节,认定时限相应延长,中止时间不计入 法定认定时限。

3. 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网办系统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认定申请端点登录操作指引: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一进入主界 面黄石市特色服务一(法人)黄石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一法人用户登录一 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密码一工伤认定申请模块。

4. 疫情防控期间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除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 员的工伤等级鉴定工作暂停受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提 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简化为鉴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 其鉴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鉴定申请、受理、审核、送达等流程环节通过 劳动能力鉴定网办系统完成,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尽快优先完成劳动能力鉴 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办系统或局内部门单位间传递核查。

5. 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人员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认定为工伤后,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经办机构指定的工 伤经办业务QQ群(242434976),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开通工伤就医资格。 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 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对旧伤复发需住院的工 伤人员按“先住院,后办手续”的原则,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集中网络 申报,办理旧伤复发鉴定手续。

6.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答: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的 工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申报材料简化为工伤待遇表和有关医疗费用凭证。其 他工伤人员的申报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对伤残鉴定结 果无异议的,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工伤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经办业务QQ 群(242434976),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并 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后,发给工伤经办机构 指定的邮箱,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联系人:周捷,联系电话:0714-6527120, 13995951996,邮箱:117374702 @qq.com0工伤经办业务QQ群:242434976)

三、失业保险类

1.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地址选择“黄石市”,搜索引擎输入“失 业保险金”并进入页面,点击“在线申请”,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其中没有 就业创业证原件的可通过湖北政务网申请后上传信息截图。

2. 如何办理技能提升补贴?

答: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地址选择“黄石市”,搜索引擎输入“技 能提升补贴”并进入页面,点击“在线申请”,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

3. 如何办理企业稳岗返还申报?

答:企业通过“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http: //wgbt.mohrss.gov.cn/ index.action)申报,已经注册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

4.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待疫情结束后再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涉及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 可按规定补发。涉及失业保险待遇退发的,可先行通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经 办机构作停发处理,疫情结束后再办理退款手续。

四、劳动关系类

1. 外地职工春节期间来黄石探亲访友未能回家,按何地休假时间休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 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湖北省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 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 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 7号),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 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 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 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 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釆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 职工因疫情隔离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 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 7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 实施隔离措施或釆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 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 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 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 付职工生活费。

4.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裁员?能否调整工时制度?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 7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 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釆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 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 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5.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或者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安排 员工休假?

答: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 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 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 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何要求?

答:企业要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努力 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落实疫情防控。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 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 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 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釆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 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 7号),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 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 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8. 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若安排加班能否补休?如 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 常上班。《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 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 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 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疫 情防控需要,应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休息日不能休假的职工 应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9. 单位不按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要求职工提前返工,是否合法?


答:若单位不属于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 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就必须根据 国务院或地方规定放假。若企业要求提前返工,不符合规定,可以拒绝。

10. 婚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婚丧假是否顺延?

答: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 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 应当顺延。

11. 年休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顺延?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 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 36号) 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 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劳动部关于 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政策,年休假应当顺延,探亲假、医疗期不应当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