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9-09-17 16:58:16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规定,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结合黄石法院实际,现承诺如下:
一是强化平等保护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民营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法律服务平等,努力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界限。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定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三是加大侵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犯罪惩处力度。结合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依法惩处砖沙石霸、敲诈勒索、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垄断市场等影响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及企业家人身安全、妨害民营企业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兴业环境。依法严惩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四是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民营企业竞争能力。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依法受理民营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引导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衡平劳资双方利益,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管理。
五是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行政纠纷。认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形成预防、排查、化解涉民营企业行政纠纷长效机制。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行政机关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六是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对涉民营企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严格把握采用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维护民营企业经营稳定。细化民营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
七是切实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受理涉民营企业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及时送达,及时调解,及时裁判。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建立适合于民营经济特点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涉民营企业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八是完善诉讼服务措施。积极探索网上立案和预约立案等形式,开通诉讼“绿色通道”,方便民营企业诉讼。设立服务民营企业专线,提供“一站式”服务。结合“双千”活动,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
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服务电话:0714-6353082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