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02-15 08:43:43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职能作用,全力服 务企业复工复产,现就落实税费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出如下三十条意见:
一、 支持防控物资保障
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 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 控期间,纳税人在境外釆购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对外支付的货款、境外佣金和 国际运输费用免予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疫情结束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 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确定。
二、 支持生活物资供应
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 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 税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 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 执行。
三、 支持医疗救治服务
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对医疗机构直接或接 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相关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 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疫情结束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各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四、 支持医疗研发
对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 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 支持一线疫情防控
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时,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 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 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 人所得税。
六、 支持公益捐赠
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 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疫情结束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 公告。
七、 支持社会救济捐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 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 落实附加税费减免
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8号)有关规定享 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
九、 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鄂财法规(2017) 11号)第十七条规定,疫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 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减征社会保险费部分险种的单位缴纳部分
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三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起,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统 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 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湖北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 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调整
对全市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釆取核 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据实合理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
十三、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和延期申报办理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 6日,3月6日前不能办理的,可在3月31日前继续办理。对纳税人受疫情 影响,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十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 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十五、优化税收执法方式
对全市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医用物资等生产流通及服务 企业、医疗机构,除涉嫌偷逃税、虚开发票、骗税外,2020年12月31日前 不组织实施税务稽査;除检举、交办、转办或其他需要开展税务稽査的案源 案件外,2020年6月30日前暂不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 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査处。
十六、严格控制入户税收检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税收检査,对需要 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査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主管税务机关 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
十七、落实首违不罚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的纳税人,不予以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征管法和 湖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理,坚决贯彻落实首违不罚原则, 纳税人逾期申报和简易处罚通过网上处理,无需大厅办理。
十八、帮扶中小企业持续发展
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黄石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继续拓宽“银 税互动”范围,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平台对接、数据交互,确保平台畅 通,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融资贷款服务,将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 企业扩大到M级,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十九、着力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负担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因疫情导致发 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发生的资产 损失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扣除。对受疫情影响,缴 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倡导“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提 醒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 涉税事项。
二十一、开辟绿色通道
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开设专窗,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直通办理 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二十二、推行预约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提示提醒,对外公布各办税服务场所地址、 办公电话以及手机电话,引导纳税人提前进行预约。对确需到办税场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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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预约错峰安排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 染风险。
二十三、推行容缺办理
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 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先按正常 程序为其办理,所需材料延后提交。
二十四、落实网领发票免费邮寄办理
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4月30日,对所有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的发票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湖 北省所有种类发票的申请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均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五、保障发票供应
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实地査验的发票事项,全部调整为案头审核电子 资料,疫情结束后适时进行实地査验。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 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 供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 “增量”的,原则上暂 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二十六、规范现场办税缴费服务
按照疫情防控标准,科学有效安排办税服务场所消毒、通风、进厅人员 体温监测、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对进入办税场所的纳税人、驻场服务 人员等要求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增配办税服务厅导税和预约等岗位力量, 加强导税服务,征期安排业务骨干驻守大厅,及时解决疑难问题,落实领导 值班、首问责任等制度,让纳税人、缴费人“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二十七、畅通诉求响应渠道
快速响应和解决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 反映的涉税缴费问题。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暂不开放办公的办税场所,要加强 对外公开电话值守,确保办税公开电话畅通,为纳税人便利办税缴费,提供 精准的培训辅导和宣传指引。
二十八、加强帮扶精准纾困
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 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专 门团队“一对一” “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了解涉税诉求,开展精准辅 导。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二十九、依法加强权益保障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 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 定非正常户。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 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 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三十、强化税收政策宣传
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物资保障、医疗救治、复工复产、公益捐赠 等税收政策,同步抓好其他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缓解企业经营困难。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 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 馨提示。